用集资款和从职工工资中已扣未缴的住房公积金等是企业内债,原企业是清偿责任主体。清偿科目、范围、数额等须经有关部门确认。具体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市属企业深化改革成本筹集使用的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2〕141号)办理。破产企业的内债,清偿不足部分,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职工股金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处理。
五、离、退休等其他人员费用处理
(一)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按企业改制当年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提5年(2003年为90000元/人),交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离休人员的特需费、休养费、交通费等按15000元/人标准计提,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发放。
(二)凡依法破产、歇业、关闭、撤销的市属企业退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用按15000元/人标准计提,交医保经办机构管理。对通过土地收购暂时不能变现的企业,按改革成本预算批复暂作挂账处理,待土地变现后支付。改革成本不足的企业,按市财政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标准进行结算。
(三)六十年代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按10000元/人标准计提,一次性发给本人。
(四)改制时,由企业管理的遗属补助人员遗属补助费,未成年对象按实计提,成年对象按20000元/人标准计提,一次性发给法定监护人或本人。
(五)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丧失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能力(5-10级)的职工,在计提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另按省、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提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抚恤金等相关费用;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计提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另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助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文件规定计提医疗补助费。其中,需政府补贴改革成本的企业,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内退生活费和医疗补助费参照改制当年市区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计提。
(六)企业破产时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和法定医疗期内的职工,可将其法定保护的剩余期限内按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生活费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以及需要由企业报支的医疗费(可按实际测算)一次性发给本人。
(七)企业须按规定为社会保养、"协保"人员一次性计提劳动事务代理费交劳动事务代理机构。
(八)对依法破产、关闭、撤消的经营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企业,其行政、财务、技术等档案资料交由市档案局保管,退休人员劳动工资档案暂由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均免收档案费和托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