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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

  3、查措施: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在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方面采取的对策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的考核合格证、特殊工种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是如何落实的)。

  4、查现场:通过深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看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情况。现场检查主要看安全标志、标识,作业人员佩带安全保护设施等情况;检查企业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人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

  5、查隐患:查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危险源登记表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查找可能导致人为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成其监管单位立即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6、查整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是否贯彻边查边改的方针,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7、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五、检查形式

  1. 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交通厅名义进行的全省交通行业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二次(省政府、交通部另有安排的除外),由厅安全监督管理处组织,厅安全监督管理处和机关相关处室负责人带队,相关单位派人参加。检查结束要形成报告,报送交通厅并通报各市(州)交通局和厅直属单位。

  2.专项监督检查(包括安全月检查、节假日检查、专项整治检查、防汛检查等)。以交通厅或安委会名义进行,由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安委会成员和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带队,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并要形成报告,报送交通厅并通报各市(州)交通局和厅直属单位。

  3.临时监督检查。对举报、投诉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根据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就某一方面安全问题进行临时监督检查。

  六、检查要求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依法进行的安全检查,要有连续性,稳定性,持久性,要形成制度;要遵守法定程序,健全安全检查的文书档案;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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