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安全生产例行检查制度
(吉交安监[2007]186号 2005年9月7日)
为加强吉林省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须遵守本制度。
二、检查范畴
本辖区内涉及道路、水上、地方铁路等运输方式的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公路、水上、地方铁路等工程建设及保障畅通的安全生产管理;涉及防火、防盗、防毒等其他安全生产管理。
三、检查原则
1.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厅主要负责对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的工作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各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履行安全执法职责及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监督检查。
2.重点监督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或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省厅可直接对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厅直单位所属单位,以及基层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或生产(经营)现场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3.注重实效的原则。负有法定安全执法责任的机关或执法人员,直接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进行的安全检查,必须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针对不同时间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细致检查,抓实、抓细,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检查内容
1、查管理: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厅“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是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是否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和文明施工目标;是否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2、查制度:检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属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检查制度、整改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伤亡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