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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印发吉林省交通厅关于编报2006年交通发展建议计划的通知


  (八)根据交通部资金安排以及省配套资金的情况,合理确定航运工程的年度建设规模,确保按照交通部确定的工期竣工;渡口改造工程除交通部安排的建设项目外,省不另安排建设项目。

  (九)在地方铁路投资安排上,要做好长双烟合资铁路建设投资安排工作。

  (十)在编制投资计划时,应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年度预计完成的工程进度,对资金筹措能力进行实事求是的测算,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计划投资,避免盲目扩大投资规模,形成不必要的筹资压力。

  对拟争取的省投资金,已纳入国家开发银行打捆贷款的建设项目,按照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计划完成额度等比例给予投资,其它项目暂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修订〈吉林省公路网建设项目省投资标准〉的通知》(吉交发[2000]6号)、《关于调整部分公路网建设项目省投资标准的通知》(吉交发[2001]27号)、《关于调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投资标准的通知》(吉交发[2003]10号)、《关于调整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省投资政策的通知》(吉交规划[2004]123号)以及公路养护、运输场站建设的投资标准,确定年度省投资额度。

  (十一)负责各项交通规费征收的单位要根据目前的征收情况、政策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预测2005年预计完成及2006年计划征收额,随本计划一同上报。

  (十二)事业费支出计划,要按照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充分体现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公的原则。使用养路费、运管费、通行费作为事业费开支的单位,要依据省财政厅及省厅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2006年支出预算。各单位申请的专项资金必须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及申请资金的合理性,并随文附相关证明材料。除政策性增支因素外,经费支出应保持往年水平。

  三、计划编制的要求

  (一)各市(州)交通局、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计划的编制,并经各级地方政府或主管领导同意,加盖公章后上报。

  (二)加强计划编制的规范性,上报的续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上年度下达计划的规模、投资进行填报。2005年度完成的投资要严格按照投资统计上报的完成投资额进行填报,不应擅自变化建设和投资规模,如有变化,应将相关变更审批文件一同上报。

  (三)建议计划中应包括2005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调整意见和2006年建议计划的项目情况,“十五”规划预计完成情况等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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