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德阳市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获取政务公开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市、县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联席会议或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实施的日常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工作。
市、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网上集中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和政务网上的集中政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