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问题的通告
(丽政发〔2005〕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云南省聘任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发布本通告。
一、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指我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辖区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向社会招聘,并经过考核后与本人签订临时用工合同,协助交通警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
二、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在业务上受辖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领导。
三、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工作区域指挥、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纠正交通违章,取缔交通路障,维护交通秩序。
(二)受交通警察委托时,可以使用带班交通警察法律文书,对违章者进行当场处罚,但罚款不得超过50元,超过50元或者需要暂扣牌、证及车辆的,应当在4小时内交带班交通警察或值班领导处理。
(三)遇有交通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交通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交通警察勘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
四、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应当有交通警察带班,持全国统一的公路检查证,佩带“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盾牌臂章及红白相间的袖套。
五、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妨碍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阻挠、抗拒协管员履行工作职责的,以妨碍公务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公安道路交通协管员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