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文件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3〕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特别是做好销酸铵、氯酸钾的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03〕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加强硝酸铵、氯酸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使用进行全面清理登记
各区、县接此通知后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3〕75号通知要求,由经贸局(委)牵头,公安、安全监督、农资管理、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参加,全面清理涉及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认真审核登记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使用单位,对清理出的现有库存硝酸铵、氯酸钾,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妥善处理。此项工作要求在8月10日前完成。
二、对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一)全市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纳入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归口由民爆专营公司严格按规定经营,农资、供销等其他单位不再经营硝酸铵、氯酸钾。民爆经营公司在经过资质认定,报请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审批,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购买、运输硝酸铵、氯酸钾,必须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准购、准运证件。
(三)储存硝酸铵、氯酸钾,采用专库存放,并配有完善的防火、防盗报警设施和专职守卫和保管员,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制度。
(四)使用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必须逐级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三、建章立制,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对涉及硝酸铵、氯酸钾的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公安、安全监督部门必须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要求,督促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流向登记监控制度,严格流向管理。硝酸铵、氯酸钾是国务院新列入爆炸物品管理的两种化工产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公安机关、各区县经贸委(局)等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逐级落实监管责任,将硝酸铵、氯酸钾的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硝酸铵、氯酸钾经营、储存、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