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04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232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行为,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确定公布权限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04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4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4.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5.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2)网络设备(含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及其他网络设备;
(3)医疗设备:B超、彩色多普勒及其他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5)灯光、音响设备;
(6)电梯。
6.交通工具:公务用车(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
7.软件。
(二)工程类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单价印刷费用1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国际国内机票。
上述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关于分散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
根据《
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的规定和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专用项目,在不改变项目管理方式、不影响部门预算编制的前提下,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