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对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于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外经贸等部门的配合,通过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各项劳务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外向型职业教育和特殊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可采用国际承认的职业资格认证,让更多人以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的身份进入国际市场,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
六、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广告的管理,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及未经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广告。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市级媒体上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须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在县级媒体上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须到县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派劳务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不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不得准许其从事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业务;对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进行认真清理;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外派劳务中介机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受理、审批的把关服务工作。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公司出具的、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出境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在受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申请时,须面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并询问有关问题,防止弄虚作假及冒名顶替骗办护照。
九、各级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有关法规、政策、常识等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的相关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骗上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导劳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从事何种劳务,避免盲目出国或被遣返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