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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7)记录。在扑疫过程中,市应急机构综合办公室负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以备检查。并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省疫控办;市应急机构宣传报导组负责严格把关,统一组织宣传报导;市应急机构后勤保障组负责各类物资保障供应工作;市应急机构交通检疫组协助建立交通临时封锁及应急物资运输工作。

  (五)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对应急处理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实施医学观察等。要求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开展疫情处置应急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确保人员安全。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区两级紧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具体见附件三)。

  (二)资金保障。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全部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市财政设立疫情处置准备金和防疫物资储备金。

  八、善后处理

  (一)评估。疫情扑灭后,各级疫控办在本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省农业厅和上一级疫控办。

  (二)灾害补偿。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及时归还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给予合理补偿。

  (三)恢复生产。疫区解除封锁后,该区域养禽场必须空舍6个月以上,并经区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检测合格的,方可重新饲养禽类。

  九、有关说明

  (一)疫点。指病禽所在的地点,一般指病禽所在的独立的禽舍、饲养场(户)或仓库、加工厂、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交易市场等场所。如为农村散养,应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二)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三)受威胁区:指自疫区边界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十、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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