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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3)封锁。由市应急机构治安封锁组负责组织:

  ①封锁疫点内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②在疫点出入口设立消毒哨卡,每天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

  ③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4小时值班,对出入的人员、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④依据实际情况,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的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⑤禁止易感活禽类进出和禽类产品以及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

  (4)扑杀。由市应急机构扑杀消毒组负责组织,统一调派疫区所在地的区级应急队伍进行无害化处理坑的挖掘(全市各区动物填埋预备地点见附件二),监督将待处理的禽及其排泄物运输至掩埋地掩埋。

  ①扑杀并销毁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

  ②对疫点内病死禽、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对疫点内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

  ④对疫区内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⑤对疫区内禽舍、家禽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5)监测。由市应急机构防治监测组负责组织:

  ①对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②对受威胁区的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③对受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家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④开展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组织市、区两级兽医监测与诊断专家进入疫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与疫情监测工作。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销毁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⑤对疫点、疫区内的人群进行感染禽流感情况监测,重点监测养殖与防疫人员。

  (6)终止。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家禽扑杀无害化处理完毕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对疫区进行监测,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彻底消毒后,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所验收合格后,由市区疫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向省农业厅报告。原批准机关撤销在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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