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响应程序
1、一般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1)隔离。疫情被初步核实后,由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必要时,可根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2)启动。在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后,区疫控办立即提出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
(3)封锁。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各项封锁措施要在12小时内实施到位。
(4)扑杀。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采取封锁和消毒,对疫区内的所有禽类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禽类采取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关闭疫点周围13公里范围的所有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市应急机构扑杀消毒组、交通检疫组及治安封锁组同时进驻疫区协调指导疫情的处理工作。
(5)监测。市应急机构防治监测组进驻疫区协调指导疫情的监测处理工作。
(6)终止。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家禽扑杀无害化处理完毕起,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疫区进行监测,经过21天以上监测未发现新的传染源,彻底消毒后,报市动物防疫监督所验收合格。由区疫控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原发布封锁令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终止,解除封锁,撤销疫区,并向省农业厅和市疫控办报告。原批准机关撤销在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市疫控办可根据区疫控办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7)记录。扑杀疫情过程中,区疫控办应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将疫情控制、扑灭进展情况上报市疫控办。市应急机构综合办公室及宣传报导组及时跟踪整个扑疫情况。
2、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
(1)评估。根据各区疫控办上报的疫情情况,由市疫控办进行评估,确认为发生较大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Ⅲ级)后,由市疫控办提出疫点、疫区及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市级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发布封锁令。
(2)启动。市应急机构各工作组立即启动进驻疫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