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及时处置原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二)应急响应的组织
1、疫情发生地
(1)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所在地的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对疫点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可根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2)疫控办。认定为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疫区所在地的疫控办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
②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
③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
④对疫区内家禽的扑杀、消毒、销毁进行技术指导。
⑤组织实施检验检疫和紧急免疫接种。
(3)指挥部。立即投入运转,统一领导和指挥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疫区实施封锁。
②调动应急预备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
③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④依法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⑤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⑥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⑦封锁被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⑧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5)驻军和武警。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的应急工作。
2、非疫情发生地
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养殖、屠宰、运输和市场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