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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关于扩大区级政府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七)施工进度协调。区级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项目的进度协调工作,为辖区内低价位商品房的开工、施工、竣工、交付等全部建设过程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保障低价位商品房快建设、快销售、快交付。对不配合协调的开发企业,区级政府可以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有关部门,作为企业诚信档案的重要资料。对低价位商品房建设涉及的审批事项,市有关部门应主动服从区级政府的协调,依法快速办理。
  (八)补差资金收益分成。低价位商品房超过限定价销售形成的销售收入,属于低价位商品房土地的级差地租(即“补差资金”),由市房管、财政部门审计征收。“补差资金”按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收益,由市财政与低价位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区财政按照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比例分成。

  二、市级部门服务区级政府管理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区级政府扩大的各项权限能够顺畅执行、高效运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四个统一”的要求,搞好配套服务,确保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统一规划,科学布点选址。市规划部门要根据区级政府提供的年度建设计划,本着“服从城市规划、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科学、合理、快速布点,出具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基本建设程序,快速启动建设前期工作。
  (二)统一出地,保障用地规模。每宗低价位商品房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前,由国土部门提出,由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级政府、监察、规划、房管、建设、物价、环保、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地块出让方案进行论证研商,保证每宗地出让规范、缜密。
  (三)统一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订和修改低价位商品房的各项政策,为各区级政府行使权限、实施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各区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市低价位商品房的各项政策,不得擅自改变,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供应低价位商品房,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发放购房凭证,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低价位商品房。
  (四)统一审计,健全监督机制。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区级政府执行低价位商品房政策情况的审计监督,市房管局、财政局负责按照《南通市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土地出让金补差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对低价位商品房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征收补差资金,根据审计、征收情况提出补差资金分配建议,报市低价位商品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区级政府违规供应低价位商品房或擅自增加供应面积的行为,由区级政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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