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房屋租赁的备案登记工作,掌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对非法出租尤其是违章建筑用于出租赢利的行为,要会同市、区有关执法部门进行严格依法查处。市、区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积极探索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新路子,进一步加强对零星、临时税源和漏征漏管户的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乡镇(街道)个人私房出租委托代征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主动性和基层代征组织的积极性,采取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各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上出租房屋合法面积的审核工作,对超出合法批准面积的违章建筑,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承担对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充分发挥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共同配合乡镇(街道)做好辖区内外来人员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出租房屋管理的社会化水平。
三、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出租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并以此为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房产管理部门。
各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房屋出租管理规范,严格规范房屋租赁活动。对出租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监督;违反有关治安、消防等规定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创新高效协调运行机制,积极推行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