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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政函〔2005〕1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现予以批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建委、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稳步推进,城乡经济持续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市场迅猛发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秩序公平、公正运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公安部、综治办、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区出租房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综治办、建委、房管局、民政局、地税局、工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合力
  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管理的牵头协调和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树立以房管人的理念,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登记承租人的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基层综治工作的作用。将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范围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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