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 申请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高校可按照申请湖南省政府奖学金、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 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20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或《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湖南省政府奖学金和湖南省政府助学金。
第八条 当年获得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不再申请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九条 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省教育厅根据年度预算和各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按照对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水利、地质、矿产、石油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的原则,于每年9月15日前确定并下达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分配名额。
2.各高校根据下达的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名额,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推荐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公示结束后,各高校在每年10月20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见附表3、4)。
第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表,会同省财政厅及时将资金拨给高校。
第十一条 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给获资助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的伙食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