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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3日)废止

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2005〕103号 2005年9月30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省属公办普通各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现将《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设立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政府助学奖学金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省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院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分为湖南省政府奖学金和湖南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
  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湖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资助1000名学生。
  湖南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湖南省政府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8000名学生。
  第三条 申请湖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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