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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以奖代补”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以奖代补”的内容
  (一)分配因素、权重及差异系数
  “以奖代补”政法专款的分配因素由“经费投入状况”、“政法部门工作实绩”、“政法专款管理水平”、“政策性因素”四大项及下设的八小项因素组成。
  1.“经费投入状况”因素,权重30%。主要根据一个地区“公检法司支出”增长情况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长情况等相互比较,判断当地政府对政法经费投入的重视程度。当地政府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力度越大,获得的奖励越多。该项因素下设3小项因素。
  (1)“公检法司支出总体增长水平”因素,权重12%。是指一个市州公检法司部门的总体支出水平增长情况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水平增长情况之比,并与全省市州平均水平(即不包括省本级)进行比较,以此判断一个地区的经费投入情况。增长幅度越大,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2)“公检法司支出人均增长水平”因素,权重10%。是指一个市州的政法部门人均开支水平增长情况与人均可用财力增长情况相比,并与全省市州平均水平比较,从人均的角度反映一个地方对政法经费的投入力度,以此判断一个市州的经费投入情况。增长幅度越大,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3)“公检法司人均支出水平差异”因素,权重8%。是指一个市州的政法部门人均开支水平与当地人均可用财力相比,并与全省市州平均水平比较,从人均支出的差异角度反映一个地方对政法经费的保障程度,以此判断一个市州的经费投入情况。人均支出水平越高,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2.“政法部门工作实绩”因素,权重30%。该因素通过一个市州政法部门实际工作业绩与全省政法部门的平均工作业绩相比较,反映政法部门的工作成效。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越多,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该项因素下设3小项因素。
  (1)“政法部门破(结)案率”因素(不同部门采取不同的指标,分别为:“公安破案率”、“检察院结案率”、“法院结案率”、“司法调解成功率”),权重12%。是指一个市州政法部门年度实际办理完成的案件数量占应办理案件数量的比率与全省政法部门破(结)案率的比值。比值越大,得到的政法奖励专款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2)“政法部门人均破(结)案数”因素(不同部门采取不同的指标,分别为:“公安人均破案数”、“检察院人均结案数”、“法院人均结案数”、“司法人均调解成功数”),权重8%。是指按政法部门实有人员计算每人完成的案件数量与全省政法部门每人完成的案件数量平均值比较,人均案件数量越多,获得的政法奖励专款也越多。其差异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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