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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其他诉讼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不得将人民法院正常的业务经费在其他诉讼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发生需要补交诉讼费的情况时,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通知当事人补交。当事人没有足额缴纳诉讼费时,案件承办人应负责追缴,确保非税收入不流失。

第五章 诉讼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分成及结算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5〕35号)规定,诉讼费除国定、省定贫困县外,各市(州)、县级人民法院执收的诉讼费省级财政分成8%,市级财政或县级财政分成92%,市(州)、县(市、区)和其他部门对法院诉讼费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省级财政分成的诉讼费主要用于全省法院系统“两庭”建设、装备建设、网络建设、法官制服购置、突发事件救助、教育培训支出和贫困地区人民法院办案经费补助等,以及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分成的诉讼费,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属于全省法院系统统一业务装备购置、网络建设、法官制服购置支出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文本,按规定程序进行政府采购,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支付给商品供应者或收款人。属于补助中、基层法院办案及专项建设经费不足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文本,经省财政厅审批后,项目经费由省财政厅通过专项指标方式下达。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法院征收的诉讼费收入应全额划入省级国库,各市(州)、县(市、区)征收的诉讼费收入8%划入省级国库,92%划入同级国库。

第六章 诉讼费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法院和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研究诉讼收费、管理、划拨中遇到的问题,统一认识,完善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诉讼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支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对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诉讼费资金等违反收支管理规定的,应及时提出、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或未在规定期限纠正的,财政部门可在违规数额内适当扣减业务经费预算,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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