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诉讼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确保诉讼费应收尽收。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立案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同意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立案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分管院长同意后,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缓交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人员在判决书盖院印前督促缴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收缴分离。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根据诉讼标的确定缴费金额,申请执行费、其他诉讼费由立案庭商有关业务庭确定缴费金额,均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义务人(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开具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金额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缴纳诉讼费。
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将预收的诉讼费及时划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诉讼费资金有关划缴、分成、退付等工作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也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人民法庭不便由指定代理银行收取诉讼费的,要指定专人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由所属法院及时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诉讼费代缴非税收入代理银行。
第四章 诉讼费的结算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完毕后,由案件承办人员根据法院法律文书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由庭长负责签字盖章,到法院财务部门办理诉讼费结算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诉讼费结算手续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将案卷归档。
第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向受理法院提出申请退还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经庭长审批签字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法院财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退付。为保证及时与当事人结算诉讼费,法院相关业务庭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对当事人退付诉讼费予以审核,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退付申请。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依法审查决定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案件承办人员填写《诉讼费结算通知》经庭长审批签字后转财务部门办理。法院财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