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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05〕28号 2005年11月2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和使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3〕275号)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中的其他诉讼费是指:
  (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等费用;
  (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庭外调查取证和庭外调解本案时按规定标准支出的差旅费用;
  (六)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而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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