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31日 新财购[2005]1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各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明确并规范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采购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范围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事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的采购事宜。
第四条 采购人需要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信息以及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要求,由财政部门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或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发布的委托采购信息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向采购人提供代理采购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