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应按照“专用票据”号码顺序使用,各联一次复写。对填错的票据,应在各联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

  (四)“专用票据”使用完后,应在封面填写使用起止日期、起止号码、收入总金额、保管和使用部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使用人签章。作废收据应保持完整,同其他存根联一同交上级工会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新的“专用票据”。

  第七条 县以上工会应当配备专用的保管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专用票据”的保管、领销工作,接受同级财政票据管理部门及上级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以上工会对已开具的“专用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总工会同意后,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统一审核、汇总、登记造册、盖章,报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审核,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准后,确定销毁地点,方可销毁。票据销毁时必须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监销,经公证部门公证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如遇机构撤销、改组、合并及其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必须将“领购证”和未使用的“专用票据”交回上级主管工会,不得自行转让、销毁。

  第十条 严格“专用票据”的管理,对擅自转借、转让、销毁、丢失、改变用途等情况,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其他管理事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lar_170867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