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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总工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各地(州、市)、县(市)总工会,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的工会代收代付款、上下级拨付款、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往来款结算,以及其他收付款结算仍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所需票据到同级财政或行政财务部门领购,同级财政或行政财务部门应保证工会组织票据的使用。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总工会是“专用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专用票据”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并套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收费票据监制章”,由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负责统一领购、发放、核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放、出售、销毁“专用票据”。

  第四条 “专用票据”的管理实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会系统专用票据领购证”(以下简称“领购证”)制度。

  (一)“领购证”是各级工会组织领购“专用票据”的依据,“领购证”由自治区总工会制作、发放、管理。

  (二)各级工会按隶属关系逐级申办“领购证”。凡作为一级经费管理单位的工会组织及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都必须到当地地方工会的财务部门申办“领购证”,凭“领购证”按“交旧领新”的原则领购“专用票据”。

  第五条 “专用票据”领购程序

  (一)“专用票据”由各地(州、市)、自治区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财务部门统一领购、保管,建立分类、分户“专用票据”登记台账,及时、全面、真实地记录和汇总“专用票据”的领购、使用、发放、核销情况,并做好收发存量的登记工作,定期检查、核对,严格管理。

  (二)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自治区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及自治区总工会所属事业单位凭“领购证”到自治区总工会财务部统一领购;各地(州、市)、产业(厅、局、公司)工会负责为所属事业单位、县(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办理“领购证”及领用手续。

  第六条 “专用票据”使用要求

  (一)领用单位领购“专用票据”后,应核验数量、起止号码,发现有缺份、少联、错号等情况,应及时退回上级工会更换。

  (二)应严格按照“专用票据”格式要求和规定用途逐项填列,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晰、规范,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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