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17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丽江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丽江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4〕159号)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6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丽江市分行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二、考核机构
成立丽江市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市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和炳寿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和华生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统计局、中国农业银行丽江市分行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具体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三、考核内容
(一)对区、县政府的具体考核指标
1.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耕地面积保护。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杜绝和防止乱批、乱占、滥用、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确保耕地面积的总体稳定。
(2)高稳产农田建设。增加投入,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高稳产农田建设任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