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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煤炭工业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实施细则》和《自治区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5矿井水文地质补勘工程;

  6矿井生产水平之间的防水隔离工程;

  7矿井疏放水工程;

  8矿井其他防治水工程。

  (三)机电支出

  1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四)运输支出

  1主副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井下水平、采区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其他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五)顶板管理支出

  1顶板观测所需的各种设备仪器仪表;

  2矿压(冲击地压)监测监控系统。

  (六)其他直接性支出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

  2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治理、监控等;

  4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修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

  5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

  6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七)同时可用于上述安全生产项目支出各类贷款还贷准备金。

  第十条 煤炭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在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对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统计,每半年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所属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并接受审核和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由煤炭生产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费用的监督

  (一)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的用途全部用于煤炭生产企业安全方面的支出。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费用的日常监督工作,督促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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