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
(汕价〔2004〕144号)


各区、县物价局,市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化肥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的紧急通知》(粤价〔2004〕21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化肥出厂价格,取消以4月20日实际出厂价为上限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企业生产的二元复合肥中准出厂价格如下:总有效含量25%每吨1150元,总有效含量30%每吨1250元,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各生产厂家必须严格执行以上价格规定。

  二、我市从事化肥批发、零售的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执行省规定的化肥经营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