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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5]36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5〕3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2〕319号)和厦府〔2003〕地3号文批复,决定征收位于角嵩路西段北侧、南海一路西侧的锦里村委会土地305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海沧征地拆迁公司    │海沧烷基苯项目    │3050        │城市建设     │海沧镇锦里村委会       │海沧征地拆迁公司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3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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