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拨)用土地通告
(厦府〔2005〕36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即闽政文〔2003〕201号批复,决定征(拨)用灌口镇以下土地:铁山村48050平方米,国有土地3784平方米,共计5183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拨)用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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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地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实施征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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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苍头安置用地 │安置用地 │22252 │铁山村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 │
│府 ├────────────────┼──────────┼──────────┼───────────────┤ │
│ │厦门集灌开发有限公司通用厂房 │工业用地 │25798 │铁山村 │ │
│ │ │ ├──────────┼───────────────┤ │
│ │ │ │3784 │灌口镇国有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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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征(拨)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