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实行司法所建设情况季度报表制度的通知
(粤司办[2006]1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加强司法所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各项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实行司法所建设进展情况季度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司法所建设进展情况季度报制度是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市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各市基层处(科)领导要对统计报表亲自审查、把关,确保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要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加强统计分析,坚持每季度对本市司法所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研究,如遇到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上报省厅,重大进展情况要随时上报,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报送时间:
(一)报表统计起止时间:
第一季度: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28日。
第二季度: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5月31日(与上半年基层工作统计报表同期)。
第三季度: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四季度: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与全年基层工作统计报表同期)。
(二)报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