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政府有关部门定期联系制度
建立司法行政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反馈律师在代理敏感案件、涉法信访案件、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合理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人制度,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联系,加大对公职律师、政府律师顾问团工作的扶持力度,推动律师参政议政。
(五)外省律师代理我省敏感案件监督制度
对外省律师在我省代理敏感案件期间,没有严格按政策法律工作,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厅律师管理部门,由省厅律师管理部门将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省市律师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关协调处理意见。要加强情况掌握,及时了解外省律师代理敏感案件的动态及其他情况。
(六)黑、假律师定期清理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清理黑、假律师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定期组织专门人员对黑律师、假律师,特别是对挑词架讼、故意激化社会矛盾从中渔利的黑律师、假律师,要主动联络公安、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七)维稳工作考评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一些重大案件,要从律师代理案件的参与度、积极性、社会效果、各方反映等方面科学、客观评价律师工作,对成绩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参与维稳工作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领导维稳工作考核制,将律师参与维稳工作的效果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考评体系进行考核。
(八)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一把手和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是律师维稳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因监督指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并通报批评;对律师事务所因内部监管不力,律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分别对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和承办律师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九)加强领导,发挥律师职能,积极参与维稳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把维稳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真正落实责任,对重大维稳事件,单位要有一名领导挂帅,亲自跟踪处理,一把手要亲自督办,把维稳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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