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维稳工作中不得有如下行为:
1、在代理敏感案件和承担法律援助事务时不得误导、煽动、指使当事人采取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非理性举动,不得激化矛盾;
2、不得向有关新闻媒体提供虚假的、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素材,不能借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向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煽动当事人闹事,影响社会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任何境外媒体的采访;
3、在代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4、不得利用参与信访工作、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之便,受理或向他人提供案件以谋取经济利益。
三、建立健全律师维稳工作机制
为确保有关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及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有关律师维稳工作制度。
(一)敏感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凡律师事务所代理敏感案件的,在签订委托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主管律师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备案;对受理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20人以上易于引发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重大案件,地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厅律师管理部门书面专报备案。律师参与代理辩护的重大敏感案件,律师事务所要分阶段将工作情况向主管市局报告,并由所在市局向省厅专报;代理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结果上报主管部门。省厅也可以直接向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了解相关情况。
(二)业务监督指导制度
凡明确是敏感案件的,律师代理和辩护意见要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集体讨论研究;集体讨论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代理和辩护意见及分歧点要上报当地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当地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讨论后仍有重大分歧的,应立即上报省律师协会再行组织论证、指导;对在敏感案件、接访工作和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所在市局、所在地信访部门及所在地法律援助处请示;仍把握不准的,要立即上报上级省厅或省法律援助处。省厅、省法律援助处应及时明确回复。
(三)敏感案件排查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密切关注本地重大刑事案件、政府项目及其他敏感事件,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旦发现重大敏感案件,要主动介入,深入了解律师参与情况;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突发性的重大敏感案件应急处理制度。要成立应急小组,明确发生突发性的重大敏感案件时的联络人和分管领导;明确工作流程和时间要求,制定权责分明的应急处理制度;确定联络方案,保障信息畅通;提前储备律师团,选拔优秀律师以备及时调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