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下放)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管理权充实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职能的通知(试行)(发布日期:2010年8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8日)废止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粤司办[2006]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规定,我厅决定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下列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事项:
一、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拟制本行政区划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报省厅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理本行政区划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负责报核司法鉴定机构名称;检查核实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申请单位的身份、资信情况,办公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检测实验室等情况,并在申请材料清单上提出检查核实意见。同时,负责对收集全部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是否同意其设立的初步审核意见后一并转送省厅审核。
各市应对基本符合设立条件的,可以地级市司法局的名义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上报省厅,由省厅审核后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申请,收集申请材料,经核实后提出是否同意其执业申请的初步审核意见,连同全部执业申请材料一并转送省厅审核。
四、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各种变更登记事项,收集、核实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转送省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