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取缔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工作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6〕 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小餐饮业经营秩序,提升我市餐饮业的整体水平,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稳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切实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意见》(徐政发〔2005〕7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区取缔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意见》要求,市区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取缔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成立联合整治办公室。由工商、卫生、环保、市容执法、建设、规划、房管、公安、监察和法制办等部门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取缔无证照小餐饮摊点(店)工作计划、方案,并按有关程序认真组织实施。对小餐饮无证照经营集中的重点地区、街巷要统一规划,集中整治。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政府牵头,做好辖区(三环路以内)所有小餐饮业单位的摸底造册工作。摸底造册、分类登记(无证、有证)工作由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有证餐饮业单位,各级卫生、工商、环保、建设、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意见》要求进行规范管理,确保达到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对无证照的小餐饮摊点(店),由各区联合执法办公室送达限期整改通知,同时发放《市政府关于对市区小餐饮业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徐政通〔2005〕5号),限期整改时间为1个月。对限期内没有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未改变业态的,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九条和第
十四条的规定,由工商部门下达取缔法律文书,限期关闭或改变业态。对限期内仍没有关闭的,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队伍,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对于查封扣押的工用具、原材料、账簿资料、场所等,由工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并做好查处情况的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