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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家禽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05〕2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家禽业是我市畜牧业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产值占全市畜牧业的四分之一以上,对稳定城乡市场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至关重要。由于近期受国内外和周边地区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销量锐减、价格下跌、存栏积压、资金周转困难,家禽产业受到严重冲击。为稳定我市家禽业的发展,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5〕110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强制免疫和扑杀经费补助。禽流感免疫疫苗及注射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家禽所需经费,除省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市财政酌情补助。
  二、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给予补助。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除享受省级补助外,市区由市财政给予50%的配套补助,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自行酌情配套。对小于此规模的养禽场(户),由各区、县(市)自行考虑补助。
  三、加大对种禽生产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对种禽生产的补助,除享受省补助外,对2006年6月30日前开产的种禽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只补7.5元,市区种禽场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5%。
  (二)对孵化生产的补助。鼓励孵化企业收购种蛋,对年孵化能力在200万只以上的家禽孵化企业,除享受省补助外,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平均2个月孵化量的维持性补助,市区由市财政每枚补助0.1元,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市财政每枚补助0.03元。年孵化能力小于200万只的家禽孵化企业,由区、县(市)自行酌情补助。
  四、鼓励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市压栏家禽及禽蛋。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按订单收购、加工本市活禽(指商品活大禽)总数在2万只以上的加工、经销企业,除享受省补助外,市、区县(市)财政按每只0.13元标准补助,市区由市财政补助50%,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由市财政补助15%。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按订单收购本地禽蛋总量在2000吨以上的规模禽蛋加工企业,市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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