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新办矿山。
(二)技术落后、高能耗、耗水多、污染环境的项目。
1.年产10万吨以下的小啤酒、黄酒、酒精。
2.漂染,棉、毛纱、绢丝染色,呢绒(含羊绒)染色,棉、麻、丝绸、化纤织物印染。
3.染料及偶氮苯类染料中间体,年产200吨以下的化学合成农药原药,硫酸,淀粉、味精或麸酸。
4.电镀、发兰、酸处理等金属表面处理。
5.年产3.5万吨以下的纸板,年产1万吨以下的薄型纸。
6.进口废旧物资处理,废旧机械产品翻新。
7.选金,200吨/以下选钼、铅、锌,铜矿,100吨/以下萤石选矿。
8.水银,球窑拉丝,玻璃纤维,石棉制品、辐射性制品。
9.制(鞣)革。
10.烧炭。
11.新建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聚酯项目。
12.新建和扩建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生产线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
(三)供过于求、技术档次低的加工项目。
1.中低档印刷(除丝网印)。
2.缫丝、棉、麻、毛纺及一般织造。
3.年产10000吨以下的化纤抽丝、一般加弹丝。
(四)西湖、富春江-新安江-千岛湖、西天目等国家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新上工业、农业养殖项目和其他有污染性的项目;非工业园区新上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五)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规定的限制类项目;国家和省政府明令限制发展的其他项目。
三、禁止发展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1.年产3.4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特种纸除外)、1万吨以下的纸板。
2.年产40万张以下的牛皮制革,年产80万张以下的猪皮制革,年产240万张以下的羊皮制革。
3.年产1000吨以下的染料厂(包括1000吨以下的染料生产企业、1000吨以下的染料中间体生产企业、染料和染料中间体总生产能力不超过1000吨的企业);年产1000万米以下的漂染、1000吨以下的棉、毛纱染色,200万米以下的呢绒染色,500万米以下的丝绸印染,洗毛。
4.年产3000吨以下的黄酒、5000吨以下的酒精(综合利用除外)、3000吨以下的淀粉、30000吨以下的啤酒、3000吨以下的味精或麸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