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会议研究,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实行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新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实行市级统筹制度的原则:适应新乡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其模式是: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费率费基、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失业人员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四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