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模式。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采取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协会型。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的企业或个人及从事相关科研、推广的组织自愿发起成立,实行自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独立社团法人。二是专业合作社型。即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民为主体,按自愿原则创办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以一定的资金或资产入社,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一般按购销额数量向社员返利。三是股份合作型。在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长处,采取资本和劳动相结合的方式,从事某种专业生产,实行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
(六)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一是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组织按照章程要求,组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组成成员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合作组织有关经营、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二是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做好财产处理。合作组织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以送达或公告形式,向成员公开财务。三是实行年度审计制度。重点对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合作组织章程规定的,予以纠正和处理。合作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对任职期间的经营结果负责,并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
(七)规范登记管理办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协会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2003〕148号)规定进行社团登记。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名称中可冠以“合作社”字样。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应准予登记发证,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或强制性规定的,允许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市工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豫政〔2005〕23号文件规定,明确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注册登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合作社是特殊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民事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工商和民政部门要简化手续、降低费用。合作社认缴的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