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对“双清欠”工作的力度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清欠机构,要摸清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受理投诉案件,协调双方进行工程结算和制定还款计划,今年底以前,要全部完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清欠任务,要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清欠责任,加大拖欠案件的督办力度,防止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造成的群体和越级上访。要建立长效和联动机制,防止新的拖欠发生。
七、上下联动,加大行政监督工作
1.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不定期进行督察与调研,摸清县(市)、区建筑市场管理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了解和掌握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意见。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巡查,每年不少于四次,对发现违反建设程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工程技术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3.支持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对于体制不顺,行政干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有效实施监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组织县(市)、区执法、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标准定额及建设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建筑市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5.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管机构,每季度要按照每个工程项目,将建筑市场的监管情况、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及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监督机构。
6.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造成建筑市场混乱,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监督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监督。
为了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不断加强。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意见,认真做好建设市场、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切实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