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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7.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特殊工种的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8.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和督察制度。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实执法监察机构,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台帐和公示制度,对违反建筑市场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主体(包括重点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开发区工程的责任主体),要依法限制市场准入、实施行政处罚、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积极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1.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有序、有效地转化途径。按照“先培训、后输出”、“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要基本将农民工纳入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有组织地对农民工进行务工常识、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等内容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2.要积极申报建筑劳务企业资质。今后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作业队伍,今年底以前杜绝包工头零散用工。
  五、加强对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监管
  1.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对工程地基验槽和主体结构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
  2.要加强乡镇工程建设服务体系的建设,对村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指导和服务。
  3.选择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师进行图纸设计,选择有资格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建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按照《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方要组织竣工验收,必须有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并按有关规定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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