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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2005]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新乡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市区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八月中旬省巡检组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市建委对各县(市)建筑市场进行了督察与调研,在巡检与督察中发现,多数县(市)的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监管人员经费落实不到位;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设施不齐全;部分工程项目未执行建设程序,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健全监管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招投标、执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标准定额等组织建设,并加强工作力量,依法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2.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施工图审查必须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县(市)、区,提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图纸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审查的覆盖面和服务时效;对没有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要依法查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必须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纳入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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