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政收入征缴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200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财政收入征缴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关于加强财政收入征缴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加强财政收入征收管理,规范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征管收入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财政收入征管坚持“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效增收、均衡入库”的原则。
三、各级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征收财政收入,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财政收入,不得擅自变更财政收入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不得延解、占压、挪用、截留财政收入,不得将财政收入缴入国库以外或者国家规定的专户以外的任何帐户。
四、各级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和管理规定,有下列财政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分值2―5分;为市级文明单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为省级文明单位的,由市文明委向省文明委报告,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撤销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属于业务垂直部门的,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