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收件,限期补齐所缺资料:
㈠ 申办事项基本条件已具备,但附件材料不全,且申办人承诺在规定之日内补齐材料的;
㈡ 申办事项应提供的材料内容较复杂,并有图纸需要审核的可先行收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审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第七条 先行收件的事项,应填写《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受理时间从申请材料收齐或补正之日算起,同时填写《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
㈠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
㈡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告知后仍未补齐符合要求的材料的;
㈢ 申请材料齐全,初审发现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㈣ 申报件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审批条件的;
㈤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发现的;
㈥ 申请人在被限制申请期限内提出相关审批事项申请的。
第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不予受理的事项,应当场或当天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填写《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内容较为复杂,当场或当天无法认定的,可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条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依法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事项有异议的,可持《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到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 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承办人应根据本局机关处室、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的有关要求,分发相关处室、单位并在法定或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办理好审查和批准手续,审批结果应及时移交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