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各类新办劳服和商贸再就业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等情况。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全市下岗职工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按年度传递审核、年检、变更等情况;提供各大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基数等资料。
(二十三)对外贸易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国别、投资项目等资料。
(二十四)体育部门于体育比赛前至少提前2天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体育比赛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体育彩票销售情况。
(二十五)文化部门于文艺团体演出前至少提前2天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
(二十六)审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有偷、骗税及受托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
(二十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二十八)所有企业在支付境外企业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时,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款要在5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国税部门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二十九)残疾人联合会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新办残疾人证的人员名单。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二、涉税信息报送的方式
已经开通电子政务网的单位,可以利用电子政务网报送;电子政务网未开通的单位,可以利用电子信箱、发送传真等形式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网络、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二)报送涉税信息除以上内容外,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具体商定提供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责任科室及人员,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等,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联系电话:国税局8291006,地税局8298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