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交通、公路、水利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十)建设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工程中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十二)煤炭、水泥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矿产品开采量和产品生产量以及按发运单位提供煤炭产品发运量。
(十三)房产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房产转让和房产租赁业务及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情况。
(十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要及时抄送同级国税、地税部门。
(十五)卫生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十六)招商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全市招商引资的投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地点等信息。
(十七)计划部门在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20日内,将各项宏观经济数据资料传递给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并将建设项目立项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
(十八)经贸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将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等有关涉税信息传递给国税、地税部门。
(十九)农机管理部门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农业运输车辆牌编号登记信息,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农机车辆的增减变化及年审情况。
(二十)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外籍人员出入境、各种车辆登记等信息,向国税部门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
(二十一)教育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校办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情况,按年度传递年检、核查、变更等情况;向地税部门提供民办教育学校名单及外籍人员任教授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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