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力量,专项整治。11月28日至12月31日,要对全面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治理整顿。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然有证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限期停产整顿。12月31日之前,要将专项治理整顿总结上报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申请检查验收。
(四)检查验收。2006年元月1日至15日,市政府组织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到有关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验收不合格的,提出通报批评,责令继续整顿,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验收标准
(一)制定了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并及时上报。
(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措施得力、工作扎实、成效明显,各项活动要文字记录。
(三)无证勘查、开采石灰岩行为得到全部取缔。
(四)越界开采石灰岩,非法转让、买卖石灰岩开采权等违法行为全部立案查处。
(五)对构成破坏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刑法》第
343条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追究了刑事责任。
(六)采石企业环保措施到位,周边环境有了明显改观。
(七)公布了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社会监督。上级批转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全部依法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分工。
新乡市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本次石灰岩资源专项治理整顿的领导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对原有的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真正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对规模小、生产方式落后、污染严重的采石企业,到期一律关闭,国土资源部门、工商管理局不予办理有关证照的延续手续,公安部门不予提供爆破用品,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对无证采矿者,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并追究其爆破用品的来源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广泛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石灰岩资源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形成强有力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