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规范低保运作程序,完善低保对象进出评议制度和公示制度。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加强资金管理,推行低保资金社会化发放。积极实施“分类施保”,针对低保家庭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差补标准,把城市“三无”人员,有危重病人、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老年人的低保家庭,作为救助重点,帮助其解决在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和再就业。加强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支持国有企业改制,解决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做好城市低保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救助资金,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规范运作程序,实现应保尽保,做到分类施保。
(三)完善五保政策,开展新型养老服务。县级政府要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应确保五保供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规范五保供养范围和审批程序,实现应保尽保。积极探索建立村级集中养老机构,满足农村老年人对社会服务型养老的期求,建立容住宿、健身、娱乐为一体的村级养老中心。
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完善设施建设,改善居住条件,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水平。转变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敬老院。推动新型养老服务工作的广泛开展,实现由封闭型管理向开放式管理转变,由单一养老向多样化经营转变,由集体办向社会办和个人家庭办转变。
积极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制度。经被赡养人同意,由法定赡养人与代尽赡养义务人,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共同协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应给付的代养费和报酬等事宜,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协议的履行由村委会负责监督。通过赡养责任有偿转移机制的运行,进一步解放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四)建立灾害快速反应、科学救助的新机制。建立快速、准确的灾情信息网络,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报灾、核灾体系。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应依照国家、省、市规定时限及时上报。灾情核报资料逐步做到有文字、有数据、有图片、有图像。按照灾害等级规范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救灾职责,对灾前预案、灾中救助、灾后重建进行统一组织和协调,形成救灾合力。
全面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落实市、县、乡三级财政救灾预算;市、县两级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规范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分发;制定灾民紧急救助预案,对救灾步骤、救灾人员、救灾资金、救灾物资、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灾后恢复重建等,进行统筹安排。及时制定灾民救助方案,推行《灾民救助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