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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二、资产清理审计、移交时间安排
  (一)资产清理审计
  1.冻结(2005年12月9日)
  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各县(市)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业务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资产一律冻结。
  2.清理、审计(2005年12月12日―12月18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财政、审计、国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资产、项目资金和个人贷款等情况进行清理,保证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债权债务明确,维护资金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根据资产清理结果,由市审计部门牵头,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状况和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认定。
  (二)移交(2005年12月19日―12月21日)
  在清理审计完成的基础上,将各县(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和负债移交转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类资产和各种账表登记造册,各类贷款必须手续齐全,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等必须相符。移交工作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交,移交双方负责人必须在场并签字。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清理回收住房公积金问题
  按照省政府《通知》精神,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移交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关于机构调整中的清理审计问题
  为保证清理审计顺利完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计、财政、国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清理审计小组,赴各县(市)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清理审计,清理审计工作应在2005年12月18日前结束,并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12月21日前办理移交手续。
  (三)关于原有机构的人员安置问题
  根据省政府《通知》2002年7月1日后,对原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新进的人员不予承认;对于未录用的2002年7月1日前在编人员,由原主管单位或挂靠部门妥善安置。各部门不得推诿责任,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期间的社会稳定。
  四、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精神,严肃法纪,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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