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5]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完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95号)精神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豫房改〔2002〕5号)以及《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新政文〔200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人员的接收
成立由人事、编制、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人事接收工作组,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人事调动、接转手续。
(一)机构编制
按照新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新编〔2002〕55号)精神,新乡市原所辖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律撤并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新乡县、辉县市、卫辉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和长垣县八个住房公积金管理站。管理站规格相当于正科级,人员编制均为3人,其中领导职数1人。管理站分别负责各县(市)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日常工作,直接接受市中心领导,与市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人员的接收
1.人员接收条件。人员接收原则上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豫政〔2002〕25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文精神,结合2002年12月25日市人事考试中心组织的考试成绩,经考核择优录用,未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2.人员接收时间。(1)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应于2005年12月11日将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册人员名单报市人事接收工作组;(2)2005年12月12日-12月18日人事接收组对各县(市)上报人员进行考核、体检,择优录用;(3)2005年12月19日-12月21日将确定的接收人员名单上报并办理人员调动手续。